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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日期:2024-05-15

 

编者按: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底线。202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内监管。

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采取行政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被录入诚信档案。

为了进一步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业机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协会根据近期自律检查和处分情况,选取并编写了典型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守信义义务底线

——私募机构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案例

 

案件指引: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关键词:信义义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一

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

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获得相关业务收入后,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宋某某、刘某支付报酬。

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违规行为。

 

案例二

B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B公司与C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为C公司提供设计

债券发行方案等融资咨询服务,债券成功发行后B公司依据销售额按比例向C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服务期间,B公司利用发行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先后买入C公司发行的债券,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报酬。

B公司为C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又在同一时期利用旗下私募基金买入C公司发行的债券,从事与其管理职责存在明显冲突的业务,属于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范围,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披露。B公司在从事严重利益冲突业务的情况下,未就有关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仍利用基金财产认购相关债券并收取相关费用,构成了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例三

D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D公司利用关联方与若干城投平台公司签署咨询或服务合同,利用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配合认购持有合作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由D公司关联方向债券发行人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D公司在从事严重利益冲突业务的情况下,未就有关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利用发行管理的基金财产认购相关债券,并安排关联方收取相关费用,构成了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相关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信息披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私募机构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案例

 

案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持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是市场金融秩序保障的重要要求,也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专业化运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例一

E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F公司、G公司等区县级城投平台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向E公司转入资金,E公司使用转入资金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F公司、G公司等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配合发行债券25.75亿元。

债券成功发行后,E公司将债券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并代债券发行方向受让债券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融资服务费、咨询服务费。

E公司为城投平台公司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案例二

H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020年9月,H公司与某债券发行人的关联方I公司商定为该债券发行人提供通道服务。在发行债券当日,由I公司申购H公司在管私募基金2.78亿元,私募基金通过信托计划认购上述债券2.4亿元。上述行为中,H公司参与了该债券的结构化发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业是资产管理,应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财产,为投资人利益寻找优质投资标的。H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为债券结构化发行提供通道,相关业务属于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案例三

J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J公司代股东单位K公司与第三方机构L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约定由L公司持有K公司发行的债券50万张,K公司向L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50万元作为酬劳。

J公司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相关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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