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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主要职责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服务、自律、桥梁、创新”的工作宗旨。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服务行业机构,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行政监管,服务投资者;进行基金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督促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遵循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本团体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团体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团体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党的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党委的统一领导。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基金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督促基金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环境;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五)加强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分析、行业宣传、会员交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九)组织开展基金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相关国际组织;

(十)推动会员提升数字化水平,指导会员加强科技创新应用,督促会员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十二)其他符合本团体宗旨的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本团体办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由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发放电子会员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表决权,按照规定享有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本团体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负责制定章程。

第十五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大会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事先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由五分之一以上大会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者执行副会长主持,会长、执行副会长都不能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决定本团体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够较好地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者办公会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者执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团体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五)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为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节 负责人和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为兼职的,设执行副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为专职。

第三十七条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基金行业情况,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热爱本团体工作,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本团体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等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九条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设执行副会长的,执行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设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

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设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设执行副会长的,由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团体重大工作事项。

第四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重要对外活动;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召集和主持办公会;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重要对外活动;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提名兼职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七)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八)理事会或者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为专职的,由会长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七)项职权。

第四十五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会员管理、会费收缴等相关制度。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费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或者捐赠给与本团体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26年6月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