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通过被送达对象在协会登记的联系方式,协会已无法与之取得有效联系,现公告送达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15号)。当事人如对协会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事务部。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决定书(张静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