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

纪律处分决定书(罗晨宇)
日期:2019-12-18

当事人:罗晨宇,男,197911月出生,时任北京华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923日对罗晨宇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19536)。罗晨宇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明,北京华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北京华致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违规情形。北京华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及《会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北京华致存在向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规情形。北京华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会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三是协会现场检查期间,北京华致未能配合检查且直至现场检查结束时仍未提供检查组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北京华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查询,北京华致于201918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协会在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公司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场所及其所称新的办公场所均无任何人员办公、亦无任何办公设备。同时,北京华致自20187月起至协会现场检查时未支付员工工资,且所有员工均未在北京华致缴纳社保。据此,北京华致已不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运营基本设施,不符合持续经营要求,不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

  罗晨宇等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北京华致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对罗晨宇采取“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申辩和审理意见

  罗晨宇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仅负责公司拟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与推介工作,由于岗位职责原因,其无权也不能了解、知晓投资者的资格信息及投资者的合同、协议或书面文件。

  第二,其已于201811月与北京华致解除劳动关系,协会现场检查时,其与北京华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罗晨宇作为北京华致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对相关业务环节参与不够不仅不是其不对北京华致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有效免责事由,反而正是协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

  第二,首先,罗晨宇未就其201811月与北京华致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提供证明材料;其次,即使罗晨宇确于201811月与北京华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北京华致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以及向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发生在20172月和20183月,即均发生于罗晨宇离职前,罗晨宇应当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对罗晨宇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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