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自律规则体系建设,更好规范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备案基本信息有关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关于为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开展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不对《通知》内容进行实质改动,仅将名称修改为《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另外,结合备案实践,增设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相关条款。
二、申请备案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第三条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备案材料,相关系统上线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系统上线前,相关机构应将备案材料发送至邮箱hktgba@amac.org.cn。
特此公告。
附件: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1月20日
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香港机构)备案基本信息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投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香港机构,是指为内地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的香港机构。
第三条 香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等方式向协会办理机构基本信息备案,并及时报送控股股东变更、负责人员变更等重要信息变更及年度信息更新情况。
备案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市场惯例和语言使用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中英文版本内容如果有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条 香港机构首次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商业登记证;
(二)公司注册证书;
(三)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合规章程;
(六)审计师出具的最近一年公司审计报告;
(七)最近三年有无违规情况说明函;
(八)公司持牌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公司授权签名;
(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香港机构如果出现控股股东变更、负责人员变更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第六条 香港机构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协会履行年度信息更新手续。
第七条 协会对备案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备案信息、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协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八条 香港机构已办理基本信息备案的,协会通过官网对已备案机构信息进行公示。
第九条 香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办理相关注销备案:
(一)存在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情形;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变更信息;
(三)未按时完成年度信息更新备案;
(四)主动申请注销等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为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开展备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香港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二、香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表
三、香港机构重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四、香港机构年度信息更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