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近期,我部在备案核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个别集合资管计划存在形式与实质不相符的情况。一是在合同中约定由银行代表其管理的多只理财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仅签署一份资管合同,后续通过银行与管理人签署《业务确认书》来确认具体参与的理财产品;二是在合同中原则性约定开放期为每季度多次开放,未具体约定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等,并由委托人出具书面意见来确定具体开放时间。
二、部分资管合同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合同指引》要求等问题。例如,未明确是否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未订明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未订明利益冲突的相关内容、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及“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两部分的投资比例约定不一致等。
对此,我部已要求相关管理人进行整改。各机构应严格按照《资管细则》《合同指引》等要求制定资管合同。在接受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计划等产品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时,管理人应与所有合格投资者分别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在签字/盖章页明确具体产品名称。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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