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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日期:2026-07-24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理事会审批,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协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会费分为人民币2万10万20万60万四档。

入会当年按照最低档交纳。

第五条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会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会费金额2万

(二)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会费金额为10万

(三)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会费金额20万

(四)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会费金额60万元。

第六条 观察会员会费金额2万。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七条 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协会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减免政策,结合自身收支情况、会员机构经营状况及会员减免申请情况,可以减免部分会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由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费困难的个别会员机构的减免申请,由办公会决定,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 主动申请退会的机构,应在退会前补交以往年度交会费。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重新申请入会,应申请之前补交以往年度欠会费。

第九条 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基金行业诚信建设和文化建设;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规参与行业建设和协会治理;

(三)优先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建立会员问题反馈专属通道,回应会员关切,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有利于会员发展的环境;

(四)支持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共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五)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服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专业能力;

(六)加强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水平评价测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专属面授培训及远程培训课程;

(七)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和分析、行业宣传、会员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九)组织会员参加基金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推动会员提升数字化水平,指导会员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强化会员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条 协会可以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机构予以提醒;

)逾期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予以警示;

)逾期一年(含)以上的,协会对进行约谈并在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时关注其财务情况;

)逾期两年(含)以上的,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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