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机构

纪律处分决定书(杭州奥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27

  

  当事人:杭州奥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923日对杭州奥圣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19535)。杭州奥圣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听证要求或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期间内,杭州奥圣未向协会提出听证要求,亦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杭州奥圣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杭州奥圣虚假填报登记信息。协会登记备案信息显示杭州奥圣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柏庆。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来函通报及有关调查资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为陈方,杭州奥圣发行的相关私募基金也由陈方实际操作。陈柏庆系陈方的父亲,为杭州奥圣填报的“挂名”实际控制人。杭州奥圣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杭州奥圣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私募基金。根据杭州奥圣实际控制人陈方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过程中签署确认的询问笔录,杭州奥圣发行了奥圣钱江4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钱江4号”)。但是,根据登记备案信息,杭州奥圣未向协会备案钱江4号。杭州奥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杭州奥圣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杭州奥圣的实际控制人陈方被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发生后,公司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杭州奥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是杭州奥圣实际控制人陈方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而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陈方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但其直接负责操作杭州奥圣发行的相关私募基金。陈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来函通报确认,协会也调取了相关调查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处分决定

  由于杭州奥圣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并且杭州奥圣设立的私募基金涉嫌参与操纵相关涉案股票、实际控制人陈方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因此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杭州奥圣会员资格,撤销杭州奥圣管理人登记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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