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机构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27

 

  当事人: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923日对中联金储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19533)。中联金储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听证要求或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期间内,中联金储未向协会提出听证要求,亦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中联金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中联金储对其基金经理杨卫东的授权过大,将夜盘交易全权授权给杨卫东,并默许由杨卫东自己下单交易。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和下单交易相分离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为杨卫东从事违法交易提供了可能。

  二是公司合规管理存在漏洞。中联金储对杨卫东的异常、违规交易疏于有效监督和管控,导致在较长期间内都未能发现其涉嫌利益输送的违法交易行为。

  中联金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来函通报确认,中联金储亦在向协会提交的书面说明中予以承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中联金储会员资格,要求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3个月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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