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机构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27

当事人: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于2019910日向上海通金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19460),上海通金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听证申请或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此期间,上海通金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71号),201663日至624日期间,上海通金实际控制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理财专户账户共计17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操纵“永艺股份”股价,共计获利6,814,322.69元。上海通金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对上海通金没收违法所得6,814,322.69元,并处以13,628,645.38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协会可以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上海通金会员资格、撤销上海通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本页无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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