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yn Grew女士在研讨会上重点介绍了以下内容:
1、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监管要求、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以及市场滥用指令(MAD II)的主要规则。她认为,中国监管机构可以从欧盟MiFID II中吸取经验,如对大宗商品进行头寸限制、交易前后信息披露、限制高频交易、完善做市策略、提高流动性等问题。对机构而言,公司管理层要加强公司治理,设置提名委员会,确立治理原则;还要加强产品治理,在销售、费率、产品设计及运作上完成各自职责。她指出,在欧洲和美国,佣金池中付给投行的佣金分享对客户来说是否有利,还在进一步讨论。
2、市场滥用指令(MADII)加强了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控制,有利于保证欧洲金融市场完整性,提高投资者信心。在MAD II条款中,利用内幕信息意图操纵或结果未遂同样会受到处罚。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进行内部审查,向客户揭示利益冲突,并向监管方提出缓解冲突、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此外,她还介绍了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框架的三道防线,包括销售业务部门、风险合规部门和风险自查,并介绍了下设不同职能独立委员会的机构治理框架。
参会专家就对冲基金的市场动态、监管变化、风险管理框架等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研讨会现场互动积极,反响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