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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

关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在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特别说明
日期:2018-06-2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政府发布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实施办法,QDLP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鉴于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目前,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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