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任职机构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业人员完成资格注册后,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经理可以通过所在任职机构进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在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任职的投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所在任职机构进行投资经理登记备案 。
机构须指定一名资格管理员,由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资格管理员负责所在机构从业人员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岗位信息、诚信信息、离职情况及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审核,确保各项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按规定对上述资料留档保存。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境外人员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2.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3.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4. 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是指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1. 合规诚信要求:申请人通过境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通过境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符合认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加盖机构公章或者人事部门印章的中文译本或者中文摘要。机构应当详细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验无误后为其出具符合从业资格认定情形的承诺函或者合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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