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协会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官网发布《资产管理计划内容与格式指引》,其中《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指引》)已明确关于自然人投资者逐项确认“投资者声明”各项内容、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等事项。5月1日《风险揭示书指引》实施后,协会发现部分机构未落实相关要求,现重申各机构应严格落实《风险揭示书指引》的有关内容,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管理人应于产品设立备案时,在备案系统“所有投资者签字盖章的风险揭示书”处提交关于采用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且投资者已逐项确认“投资者声明”各项内容的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同时说明销售机构经办人,具体经办人由销售机构确定。
二、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对“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各项内容进行逐项确认。因系统调整时间较长暂时无法满足该要求的,管理人应于产品设立备案时提交相关说明,并承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以纸质签署、电子签署或客户回访录音等形式落实该要求,后续通过产品变更备案提交风险揭示书扫描件或情况说明。
投资者无法逐项确认的,管理人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期为其办理退出,以确保符合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
三、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的第5-8项可以不保留“第××章第××节”字样,但应保留“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章节名称。
特此提示。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