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