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

纪律处分决定书(杨卫东)
时间:2019-12-18

 

  当事人:杨卫东,男,19826月出生,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923日对杨卫东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19534)。杨卫东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明,杨卫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612月至20185月,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投资总监、中联金储-国金证券-中联金储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1号”)基金经理的杨卫东,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相关投资品种和合约上,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同学王某才的账户与其负责日常管理的先锋1号等3个账户进行相互成交获利造成杨卫东控制的王某才账户盈利、先锋1号等3个账户亏损。

  杨卫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调查确认,中联金储亦在向协会提交的书面说明中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对杨卫东采取“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申辩和审理意见

  杨卫东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请求减轻纪律处分,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杨卫东在事发后已与先锋1号的投资人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了谅解,与因其违规交易造成相关账户亏损的所有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尽自己努力退赔了当时测算的相关账户亏损金额。恳请协会基于以上理由和事实斟酌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经审理,协会认为: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结合查阅杨卫东向协会提交的相关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资料,杨卫东的申辩意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纪律处分减免情节。协会对杨卫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可以适当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对杨卫东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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