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伟健,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北京礼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礼一”)、深圳礼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礼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于2019年9月10日向林伟健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19〕461号),林伟健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此期间,林伟健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02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礼一与深圳礼一(二者合称“礼一投资”)同在一处办公,大股东同为林伟健,工作人员完全相同。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间,礼一投资共同控制使用“深圳礼一投资有限公司-礼一量化套利一期证券投资基金”等10个账户在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50ETF”)相互交易,影响5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5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礼一投资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礼一投资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时为北京礼一、深圳礼一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林伟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对林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协会可以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将林伟健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证监会处罚委、私募部,北京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