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2018年07月19日 深证会〔2018〕271号)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 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九条 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本所可以对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证券发行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遵守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十条 本所依法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本所对本所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本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会员通过在本所开设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第十二条 本所针对特定证券交易品种的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或者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可以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对本所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本所按照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本所充分保障会员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会员及证券行业发展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
第十七条 本所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会员。本所在决定接纳会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三)建设符合规定的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完备、清晰、准确保存客户交易终端数据,完善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了解客户并在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督促其依法参与证券交易,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本所的报告义务,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风险;
(六)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纠纷与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责令关闭、撤销全部证券业务许可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本所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警示、约见谈话、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
(六)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可以列席会员大会、接受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提出相关建议,但不享有会员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占会员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会员,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所设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八)审定本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十一)审定本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本所风险基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
(十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本所坚持党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本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在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所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
第三十五条 会员理事应指派董事长或总经理参加理事会会议。会员理事更换指派理事代表时,应及时通知本所。非会员理事不得在本所会员公司兼职。
第三十六条 本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会员理事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审核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其理事资格终止:
(五)会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非会员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财务、会员自律管理、战略发展、上市培育、技术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专门委员会由会员代表、监管部门代表、本所有关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士等组成,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名,负责本所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所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讨论本所重要事项并形成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所设监事会,为本所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监督本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
(五)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本所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会员监事不少于两名,职工监事不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少于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职工监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五十五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每个季度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季度财务简报及预算执行分析简报,每年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包括审计报告和内控评审报告在内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所从业务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本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制财务年度预决算。
第五十九条 本所解散由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本所作为会员制法人存续期间,财产积累不进行分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或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外,待会员大会召开时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