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所涉及的本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管理
(一)RQFII应当委托托管人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二)托管人为RQFII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 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RQFII 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 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 RQFII 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 印件;
10、托管人关于为 RQFII 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情况说 明,应包括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账户号;
11、托管人为 RQFII 管理的基金或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 户时,还需提供基金或产品设立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 件;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RQFII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 账户一一对应。
(四)RQFII 以自身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持 有人名称为 RQFII 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以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
RQFII 为其管理的基金或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证 券账户持有人名称为 RQFII 全称-基金或产品。其中 RQFII 名称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基金或产品名称以设立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为准;“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一项以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
二、结算业务
(一)结算模式
RQFII 证券交易的结算业务比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的现行结算模式。
RQFII 托管人通过其现有的 QFII 结算备付金账户与本公 司进行结算,不再另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计算公式与操作方式
1、计算公式
RQFII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结算备付金=上月托管人所托管RQFII的全部投资额度×20%×最低结算备 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上海市场按万分之八、深圳市场按万分之六执行。
2、操作方式
请托管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报其QFII结算备付金账户下月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数据。申报内容包括:(1)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RQFII和QFII 合并计算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汇总数据。其中,QFII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数额按照原公式计算(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 结算备付金=上月托管人所托管QFII的全部投资额度×最低 结算备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上海市场按分之八、深圳市场按万分之六执行);(2)托管人所托 管的每只RQFII和QFII的投资额度明细数据。
上述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要求于次月第二个工作日开 始生效执行。
(三)对RQFII托管人交收违约的处理参照本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 关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事项
RQFII证券交易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未予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 相关业务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