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1年8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费原则】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三条【会费收支管理】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会费】协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会费分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档。
入会当年按照最低档交纳。
第五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会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2万元;
(二)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10万元;
(三)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会费金额为20万元;
(四)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会费金额为60万元。
第六条【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会费标准】观察会员会费金额为2万元。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费减免】协会根据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结合自身收支情况及会员机构经营状况,可以减免部分会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缴费困难的个别会员机构的减免申请,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会员服务】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
(三)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制订;
(四)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六)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
(七)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九条【会费收缴管理措施】协会可以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对其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含)以上的,协会暂停其会员资格;
(四)逾期两年(含)以上的,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