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基金行业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提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通过测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净值变动或流动性变化情况等,分析、评估和判断这些变化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负面影响的过程。 
  第三条   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和流程,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本公司的具体压力测试规则、流程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基金公司应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压力测试的牵头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基金公司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第四条   基金公司应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净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保障公司和所管理的公募基金的平稳运作。
  第五条   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并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当实施重大产品创新、重大投资决策调整等事项时,基金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必备决策依据。
  第六条   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可采用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最坏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
  第七条   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一般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假设程度。假设的风险因素一般包括:股票市场下跌程度、成交金额变化情况、债券违约情况、债券收益率变化情况、投资者赎回情况等。
  第八条   基金公司可采用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压力测试方法。敏感性分析是指测试单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试多种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公募基金的压力测试分为综合性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两种。综合性压力测试指基金公司针对所管理的所有公募基金,采取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专项压力测试是指基金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某一突发风险事件或某一类型公募产品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的过程。
  第十条   基金公司应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定期综合性压力测试,对旗下公募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和测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并利用基金公司压力测试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公募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市场整体风险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在遇到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协会要求,或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开展临时专项或综合性压力测试:
  (一)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时,如股票市场急剧下跌、成交量急剧萎缩、债券市场发生重大违约、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基金公司进行重大创新、内部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 
  (三)其它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风险事件,需要进行压力测试时。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压力测试方案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采取适当应对措施,包括:调整产品持仓结构、变更投资标的、暂停申赎等,必要时应实施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压力测试的保障措施是否健全、各项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操作模型是否有效、应对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十四条   公募基金压力测试可分为股票压力测试、债券压力测试、货币压力测试、QDII压力测试及特殊产品压力测试等。
  第十五条   公募基金压力测试情景假设的风险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上证综指下跌幅度(深圳主板下跌幅度参照上证综指)、中小板下跌幅度、创业板下跌幅度、日均成交金额缩减幅度、债券违约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投资者赎回比例等。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可根据各类型公募投资组合构成,选取适当的风险因子测算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股票压力测试主要评估股票资产的净值变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一般适用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衡量净值变动风险的指标一般为净值下跌幅度。基金公司可基于投资组合中持仓股票相对所属市场指数的beta值,计算出基金资产中股票组合的净值下跌情况。
  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持股集中度、流通受限股票比例、现金比例、短期可变现资产比例、N日可变现资产比例、可流通股票资产变现天数等。
  在评估净值变动风险时,ETF联接基金需考虑基金的价格变动风险。封闭期内的基金可不考虑流动性风险。
  第十八条   债券压力测试主要评估债券型基金的净值变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衡量净值变动风险的指标一般为净值下跌幅度。基金公司可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平移情况、债券违约率等,计算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的净值下跌幅度
  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包括短期可变现资产比例、现金比例等。
  第十九条   对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基金公司可假设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不同赎回程度,并假定基金只能通过使用全部或部分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赎回,剩余高流动性资产可变现以降低组合杠杆的情况下,测算基金整体杠杆的变化情况。
  高流动性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AAA(主体评级)短融及超短融、中央银行票据等。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组合中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变化情况,调整高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第二十条   货币压力测试主要评估货币市场基金和短期理财型基金在收益率上升的假设下,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偏离度的变化情况,并通过对各类资产赋予不同的流动性系数,得出整体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同时,测算在假设条件下如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偏离度超过合规要求,需要公司动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基金购买资产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QDII压力测试主要评估基金整体的流动性风险和净值波动风险,衡量指标包括:流通受限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低流动性资产占比、假设条件下净值下跌幅度等。
  第二十二条   特殊产品压力测试主要包括保本基金压力测试、分级基金压力测试等。
  对于保本基金的压力测试,基金公司可考察安全垫的放大倍数来评估保本基金可以承担的潜在下跌压力。测算在极端情景下,保本基金的净值下跌幅度是否已经击穿安全垫以及击穿安全垫后需要公司动用固有资金补足的部分。
  对于分级基金的压力测试,基金公司可测算市场下跌带来的分级基金的下折情况,并假定一定的赎回比例,评估分级基金下折后因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需求。
  第二十三条   基金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协会和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公司应当将定期压力测试底稿报送协会和所在地证监局,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定期和临时压力测试底稿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的定期和临时压力测试情况报告报送协会和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压力测试方案、测试结论、发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制定公司压力测试制度,内容应涵盖压力测试的条件、操作模型、组织及实施方案、风险应对措施、事后检查及评估机制。制度应还明确压力测试的牵头负责人及部门。
  基金公司应当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压力测试相关制度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除基金公司外的其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参照本指引,开展旗下公募基金的压力测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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