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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系统操作指南
时间:2020-10-15

  为配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顺利实施,现制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系统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可参考《操作指南》进行政策申请。 

  一、政策申请操作流程和材料准备 

  第一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点击“政策申请”按钮,选择《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按钮,进入页面(如图1)。 

 

  1 

  第二步:点击右侧“新增”按钮,选择拟申请适用《特别规定》的基金(如图2)。 

   

  2 

  第三步:填报系统信息。 

  1.填写 “拟减持标的企业名称”和“拟减持标的证券代码”; 

  2.选择是否“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否高新技术企业”选是,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时间; 

  3.填写基金持有拟减持证券的“对应股票账户”; 

  4.根据有关材料填写“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期”; 

  5.如有其他问题,可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补充说明。 

  第四步:提交有关附件。 

  1.管理人应下载承诺函模板,上传管理人签章的《政策申请承诺函》扫描件(如图3)。 

  

  3 

  2.为验证“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期”,管理人应上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拟减持标的《招股说明书》(如图4)。 

   

  4 

  3.管理人应上传“证券账户变动明细截图”,确认账户信息、拟减持标的以及是否购买二级市场股票等。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进行如下操作(如图5): 

  1)点击右上角“登录|注册”; 

  2)点击“投资者”; 

  3)完成注册、登录、绑定激活一码通(操作说明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厅微厅用户手册V1.0》); 

  4)点击“证券持有变更”; 

  5)选择查询的时间段(选取申请日前一年)和证券账户,点击查询; 

  6)截图查询结果并上传至其他附件处。 

   

  5 

  管理人也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材料,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柜台或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证券账户变动查询。 

  4.管理人应上传“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证明文件。 

  第五步:点击提交。 

  在完成信息填报和材料上传后,点击“提交”按钮(如图6)。 

   

  6 

  如果管理人填报信息有误或不符合《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系统将校验填报存疑的内容并提示,请管理人根据提示内容检查或修改。例如:系统将校验各字段填报位数、填报格式、是否完成季度更新、季度更新中是否准确录入项目投资情况以及是否提交各类附件等情况。协会人工核查发现问题后会将有关申请退回补正,管理人应按照退回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第六步:办理完成与结果公示。 

  协会将在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有关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公示信息页面上添加标识(如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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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可以在AMBERS系统中查看相关申请的“办理通过日期”。在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结束且相关申请办理完成之后,创业投资基金即可根据《特别规定》减持股份。 

  二、政策适用标准 

  根据《特别规定》以及上交所、深交所配套《特别规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各投资期限对应的减持节奏和减持比例如下表所示(表1 

1私募基金减持节奏计算表

投资期限 减持节奏 释义

不满36个月

90日

连续90日内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超过36个月但不满48个月 60日 连续60日内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超过48个月但不满60个月 30日 连续30日内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60个月及以上 - 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三、政策申请的其他注意事项 

  1、管理人在申请《特别规定》有关政策时,应完成最近一期产品季度更新,季度更新填报有误的可通过产品季度更新的“重报”功能修改季度更新信息。 

  2、同一基金持有的多家标的均满足《特别规定》要求的,应对不同标的分别提起申请。 

  3、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参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身份确权日期。以可转债方式投资的,按转股日期计算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初始投资企业被并购整合之后整体上市的,按对初始投资企业的投资日期计算股东身份确权日期。首次投资的企业性质,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认定。 

  4、享受《特别规定》加速减持优惠的范围仅限成功申请政策的基金和被投企业。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和其他被投企业的减持,仍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持有不符合《特别规定》政策适用条件的股份,仍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5、创投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等方式间接投资的,该创投基金不适用《特别规定》。 

  6、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所投项目满足《特别规定》要求的,产品的基金类型更改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后,适用《特别规定》减持,并承诺后续投资将持续符合有关要求。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协会发现有私募基金虚假填报、违规申请适用政策进行减持,或者后续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协会将取消私募基金适用《特别规定》的政策认定,同时取消其在私募基金公示平台关于适用《特别规定》的特别标识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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