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动态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
时间:2023-05-31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 

  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参考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材料填报。其中,对于非协会会员的机构,需注册AMBERS系统账号,账号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材料填报。对于协会会员机构,可直接登录AMBERS系统会员账号进行材料填报。 

  二、关于法律意见书 

  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2)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若有涉及填写内容或IT技术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以下咨询邮箱进行咨询:fo@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 

  2.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