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经营

关于注销深圳正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日期:2024-03-15

  

  

中基协〔202462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深圳正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4机构的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附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315 


附件

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登记编码

1

深圳正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68955

2

共青城云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6640

3

北京东方大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1955

4

珠海鸿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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