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业务
失联机构流程图
失联程序相关通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



第一条为了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畅通投资者服务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登记备案电子系统填报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通信联络方式有效、畅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更新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及时更新信息的,应当承担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协会按照其填报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果。



第三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协会即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公告指定的方式报送,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的,协会不予接受。

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出资人信息、人员信息、办公场地信息、基金产品运营情况、诚信情况等内容,就失联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



第六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七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符合要求的情况报告,协会取消其失联公示信息并终止失联程序。

终止失联程序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配合协会约谈、信息填报、材料报送等后续工作。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无法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等情形,终止失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协会对终止失联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予以重点关注,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和风险监测。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终止失联程序后12个月内,再次出现本指引第三条公告通知报送情况报告的情形,逾期未报送的,协会直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九条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第十一条因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协会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的通知》、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有关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