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近期,部分行业机构就资管产品整改、结构设计等事项向我部进行咨询,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除“限嵌套、去通道”外,为完成资管计划整改或配合委托人整改,单一资管计划能否变更委托人?
除“限嵌套、去通道”外,为完成资管计划整改,需要变更委托人的,应当按要求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整改方案,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时应当说明相关情况。
单一计划委托人由不合规银行理财产品变更为该银行合规的理财产品,在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说明或相关材料。
此外,单一计划委托人为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划转至其理财子公司的,在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银行公告、通知、回函等,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二、资管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在嵌套方面有何要求?
投资基础资产包含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其收(受)益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原则上视为一层嵌套;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在《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中说明,并承诺不存在规避禁止多层嵌套要求的情况。
三、定期开放式资管计划能否比照公募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定期开放式资管计划比照公募基金有关要求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应当在《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中说明封闭期长度、投资策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是否比照公募基金设计。
特此提示。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