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近期,我部发现个别资管计划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例如:某产品合同投资限制中约定,“拟投债券的债项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但未清晰约定债项评级条件和主体评级条件是否必须同时满足。2015年12月底,管理人买入A债券,买入时该券主体评级为AA级,无债项评级;2018年12月底,该券发生违约;2019年11月,委托人就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未尽到审慎勤勉义务等问题向协会投诉。
请各机构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资管细则》《合同指引》等要求,审慎制定资管合同,加强与各方沟通,明确约定、细化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确保合同约定清晰严谨,避免产生纠纷。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