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部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担任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是实际的“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负责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事宜,实则是“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可以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身份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外包协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鼓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转型及差异化发展,有利于厘清基金行业各参与机构的真实角色。
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依据《指引》中关于利益冲突、风险隔离的要求,自行评估开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形式,如设立独立子公司、事业部、部门、团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