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时间:2022-06-24

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开展私募业务后申请主动注销登记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四、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主动注销申请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八、申请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持续展业意愿或工商设立主体已不存在,可申请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主动注销登记应首先完成所有在管私募基金的清算,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完成基金清算等事项。主动注销登记后,机构自注销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再次申请登记。

九、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变更申请单

变更申请单中应明确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申请单模板见附件1。

(五)责任声明

机构应郑重声明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全部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本次数据修改申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变更责任声明模板见附件2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在线电子材料接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AMBERS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3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8:30-11:3013:30-17:00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主动注销登记通用过程,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申请,是指机构在AMBERS系统填报注销登记材料并提交。

核查,是指基金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进行齐备性核查并反馈。

退回补正,是指经基金业协会核查后,将注销登记申请退回给机构,并向机构反馈退回意见。后续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

办结,是指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做出办理通过的意见。

结果公示,是指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等信息。

十二、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包括:办理通过。

十三、结果公示

对于主动注销登记,基金业协会做出办理通过的办理结果后,会实时通过AMBERS系统通知、定向向机构联系人发送邮件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社会各界可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界面(https://gs.amac.org.cn)的“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栏目查询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十四、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400-017-8200

(二)线上咨询: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

https://km.amac.org.cn

(三)邮箱咨询:pf@amac.org.cn

(四)微信公众号咨询: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在线投诉

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在线投诉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web/complain.html?userTenantId=null)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应于1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

(二)来信投诉

寄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投诉材料”。

(三)来访投诉

来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2501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9:00-11:0014:00-16:0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8:30-11:3013:30-17:00

十七、办理进度查询

自提交主动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申请机构可通过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登录机构账号查询本机构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的办理结果。

十八、办理流程图

十九、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6月20

 

附件:1.变更申请单模板

2.变更责任声明模板

3.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登记业务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