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基金从业人员具备资格注册条件的,应通过所任职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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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流程图示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对照表

基金从业人员应根据所从事基金业务活动内容,按照下表选择考试科目组合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从事的业务类型 需要通过的考试科目组合
公募基金管理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1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
证券类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2
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或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12注: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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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注册认可情形对照表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1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2

序号 适用人员 认定条件
(一)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3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 全部基金从业人员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四)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4

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五) 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

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六)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

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5

1注:科目一考试指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2注:关于其他考试成绩认可,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
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基金从业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3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4注:香港专业人员指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相关牌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5注: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指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
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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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注册

申请人从事基金业务的,应当通过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 机构聘任从业人员,或因工作变动开始从事基金业务,应及时为其开设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的个人用户,并对个人填报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从业资格的持续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更新个人注册信息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从业岗位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有关注册信息。

记入诚信信息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从业资格注销或终止个人注册

从业人员不再从事基金业务(如离职、工作调动至非基金业务岗位)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从业人员的资格注册申请流程在未通过之前,机构资格管理员可以为其取消资格注册流程;个人也可自行放弃资格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