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行业报告

卢森堡UCITS概览
时间:2019-12-24

 

【编者按】应卢森堡基金行业协会(Association of the Luxembourg Fund Industry,以下简称“ALFI”)邀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在双方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框架下与ALFI从行业制度要求的角度共同开展中国、卢森堡零售基金研究项目,加强中卢基金行业交流,为双方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是对卢森堡方面研究成果《Overview of European Public Funds》的梳理提炼,目的是便于境内行业机构及投资者了解卢森堡零售基金制度情况。

 

卢森堡以及欧盟地区主要面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开放式基金为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以下简称“UCITS”)。UCITS投资于可转让证券以及其他资产类别,遵守严格的分散化投资要求和各种投资限制。卢森堡境内的UCITS主要适用法律为由《欧盟UCITS指令》[1]转化的《2010年法案》[2]。文章将介绍卢森堡UCITS的监管机构、结构和法律形式、管理人、保管人、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合格投资者、销售、投资限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税收安排等。本文由卢森堡基金行业协会、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撰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募部孔康妮、肖明岳整理。

 

一、监管机构

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ommission de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以下简称“CSSF”)是对卢森堡UCITS及其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y)等相关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机构。由CSSFUCITS以及管理公司等机构的注册与准入进行审核,经批准的UCITS将被列入UCITS清单,经批准和监管的机构将被列入监督机构名录,并在CSSF的网站上进行公示。CSSF通过月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外部审计结果、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UCITS进行持续监管。

 

二、法律形式

UCITS可以采用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法律结构。契约型(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以下简称FCP)不具备法人人格,份额持有人以认缴金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型可分为拥有可变资本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以下简称“SICAV”)或拥有固定资本的固定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以下简称“SICAF”, 在公司型中,SICAV是卢森堡UCITS最常用的形式,采用公众有限公司的形式(Société AnonymeSA, 公司资本会持续变化并始终等于UCITS的资产净值。

 

三、基金服务机构

(一)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指以管理UCITS为常规业务的公司,应当满足《欧盟UCITS指令》和卢森堡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经过CSSF核准,其主要职能包括:投资管理、行政管理(详见下文)、销售等。需要说明的是,FCP必须由管理公司募集设立,而SICAF以及SICAV,可以指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最为常见), 或者作为自我管理型的投资公司进行运作。

(二)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以投资管理目的而授权或注册并且受到审慎监管的机构。管理公司可以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投资管理人,但管理公司需要承担最终责任,如果委托给第三国机构, 必须确保CSSF和该国监管部门之间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例如,很多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卢森堡只设立一家UCITS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发行了UCITS之后, 通过投资管理协议, 将投资管理委托给其设立在香港的关联方, 该关联方为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4号牌和9号牌的公司,该香港公司即为UCITS的投资管理人。

(三)保管人

卢森堡UCITS需进行资产保管,保管人为经CSSF批准的商业银行。在具备合理理由且确保持续监督等前提下, 保管人可以将保管职能委托给次保管人。保管人的职责是保管UCITS的资产, 履行控制、监督和现金监控的职能。UCITS保管人须遵守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赔偿义务。在委托次保管人的情况下, 保管人对次保管人职责的充分履行承担最终责任。

(四)行政管理、份额登记机构

行政管理、份额登记机构是指受CSSF监管、提供行政管理和份额登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其通常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存账户和会计凭证;发行、赎回股份或份额:保存基金投资者登记册;配合制作招募说明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文件;向基金投资者寄送、发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计算资产净值。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欧盟通行证(European Passport)的原则, 如果这家机构在其注册地国家获批从事行政管理、份额登记业务, 其在卢森堡的分支机构就可以从事该类业务。

 

四、合格投资者及销售

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是UCITS的合格投资者, 包括但不限于零售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卢森堡UCITS可以在本国销售并利用欧盟通行证在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由CSSF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备案),也可以根据其他国家的监管和销售要求在非欧盟成员国进行销售。

 

五、投资范围及限制要求

UCITS需要满足严格的风险分散要求,可以在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欧盟内部的受监管市场进行投资,对于欧盟之外的市场, 需评估特定市场是否满足《2010年法案》为受监管的市场, CSSF可以不定期提供指导(例如, UCITS的判断出具无异议函)。

(一)投资范围

UCITS可投资标的有: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其他UCITS和合格投资基金份额、剩余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信贷机构存款、辅助性现金(应对流动性要求而做的现金类投资)。UCITS可以为了投资目标或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和差价合约等,并根据投资策略决定是否使用金融衍生品工具增加杠杆来提高其风险敞口(使用金融衍生品工具覆盖的金额不得超过UCITS的净资产价值)。UCITS可以借入其资产净值10%的资金应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除此之外不得借入任何资金,也不得卖空证券。此外,UCITS也不得持有贵金属或其凭证。

(二)集中度要求

一是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资金不得超过UCITS净资产的10%,在某些情况下(如指数型基金), 可适用更高的限额。

二是投资于同一主体的下列各项合计不得超过UCITS净资产的20%:该主体发行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存入该主体的存款;与该主体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敞口。

三是投资于单一UCITS或其他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UCITS净资产的20%

四是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不包括UCITS)合计不得超过UCITS净资产的30%

 

六、信息披露文件

管理公司编制并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清晰易懂的招募说明书、不得超过两页A4纸的关键产品信息概要(KIID)、基金概况说明书和其他销售材料、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UCITS每次发行、出售和赎回其份额时均有义务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每月至少两次)、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等。

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公布的年度和半年度报告, 应按照要求免费提供给投资者。招募说明书和KIID可在可持续的媒介中或通过网站提供。此外, 还应在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网站上公布最新版本的KIID

 

七、税收安排

(一)UCITS缴纳的税费

UCITS每年须缴纳占净资产0.05%的认购税 , 公司型的UCITS须缴纳75欧元的固定注册税, UCITS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营业税和财富税。除注册税和年度认购税外, 卢森堡UCITS基本上是免税投资工具。

(二)投资者所得税

UCITS支付给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的股息、赎回资本所得收益在卢森堡无需缴纳任何预扣税。其中, 就股息部分, 卢森堡的投资者(个人和企业)必须在年度报税表中申报来自UCITS的收入, 并按现行标准税率缴税。

 

[1]《欧盟UCITS指令》系指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于2009713日颁布的关于统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2009/65/EC指令及其不时修订版本。该指令的全文请见EUR-Lex数据库, 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09L0065-20140917

 

[2]2010年法案》系指20101217日通过的集合投资计划法案。全文请见CSSF网站, 网址:http://www.cssf.lu/en/documentation/regulations/laws-regulations-and-other-texts/info/article/2550/

 

附件:欧洲公募基金概览(Overview of European Public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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