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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 3 个月的静默期,在这 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3 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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