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下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的常委委员建议维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注册资本应在三亿元以上的规定,或者规定一个稍低一些的具体数额。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认为,为适应基金业发展的需要,促进行业公平正当竞争,有必要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适时作出调整,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授权国务院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资产规模作出具体规定,是合适的,建议对这一规定不作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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